为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实施(老年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结合我市人口老龄化的发展态势和老龄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兰溪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市人口老龄化呈加快发展的趋势,老年人口以每年约3%的速度增长。到2005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04501人,占总人口数的15.84%,“十一五”期间,我市老龄人口将快速增长,人口老龄化具有基数大,增速快,高龄化趋势显著,农村养老资源减少,城乡之间老龄化程度差异扩大等特点。老龄人口对物质文化的需求更加多样化,对社会供求的影响日益凸显。社会保障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对老年人赡养负担加重,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社会压力显著加大。特别是建国前后出生的人将陆续进入老年人行列,他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更加迫切,必将对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带来影响。
《兰溪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实施以来,我市老龄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趋于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普遍实施,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实施了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程。老年医疗保障体系逐步建立,推进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制度,建起了老年医疗专业服务机构。加快了老年生活照料服务体系建设,社区为老服务网络基本形成。老年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老年文化、体育、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进一步形成。
“十五”规划的有效执行奠定了老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但是,面对未来五年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我市老龄事业在总体上仍然滞后于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老年人的需求与社会供给的矛盾日益突出,老年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设比较缓慢,为老生活照料服务水平较低,老龄产业发展滞后,老龄工作机构编编制短缺,经费投入不足,农村老龄问题日愈突出等。因此,抓住“十一五”有利时机,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老龄事业发展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平安兰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老年法)办法》;按照“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改革创新,推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为建设全面的小康社会作出贡献。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发展老龄事业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把老龄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重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医疗和精神文化生活等问题。充分关注五保、低保、残疾、高龄、空巢等特殊老人群体,确保他们和其他社会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兰溪特点的养老格局。坚持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料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格局,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健全社会为老服务体系,适度发展养老机构。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方针,大力发展老龄事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通过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老龄事业与老龄产业协调发展。
5、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与城乡社会经济和人口老龄化发展状况,发挥地区优势,稳步推进城市社区老龄化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基层老龄工作,实现全市老龄事业协调发展。
三、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基本完善的老年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老年社会保障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比较完善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健全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高效的老龄工作体系,同时进一步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老龄工作目标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一)老年社会保障
1、养老保障
——到2010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形成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逐步缩小待遇差别,规范和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初步构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既有区别又可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营机制。到“十一五”末,力争有15%的老年农民通过社会保险实现养老或补充养老。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确保劳动年龄段以上的被征地老年农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按月享受养老保障金。
2、医疗保障
——积极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到“十一五”末,使覆盖人数超6.4万人。多渠道筹措资金,全面落实破产和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完善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老年医疗保障水平。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努力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医疗保障要求。
——加快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争取到2007年基本建立以市为单位的农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制度,覆盖面达到农村人口的80%以上,到2010年达到85%以上,其中老年人参保比例同步达到80%、85%以上。
——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制定医疗救助、优惠帮扶政策,实行贫困老人住院统筹和大病补助,解决老年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到“十一五”末,所有街道、镇乡全部实施贫困老人医疗救助制度。
3、社会救助
——巩固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老年人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贫困、残疾等老人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进一步巩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建立和完善长效供养机制,全市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0%以上。供养老人得到有效照料,生活质量不断改善。
——建立贫困老人长效救助机制,形成政府、社会、慈善组织、集体和个人共同关爱、帮扶贫困老人生活的网络构架。支持和鼓励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建立养老互助金、养老救济金制度,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组织以及民营企业家和个人筹捐资或设立助老基金。“十一五”期间,市财政每年拿出15万元,用于救助贫困老年人。
(二)老年服务体系建设
——建立比较完备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市50%以上的社区建立1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80%以上的街道按每千人6平方米以上的要求建立1所综合性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80%以上的城市社区居委会建有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继续实施社区老龄工作“3587工程”,初步形成以设施服务为基础,以专业化服务为支撑,以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为手段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区为老服务功能。争取到2007年,基本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覆盖城乡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规范化、标准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80%(争取90%以上)。使老年人就医“小病不出社区,大病进医院”。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使老年人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市场化养老服务业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巩固居家养老、社区服务的基本格局。对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的空巢老人、高龄老人、残疾老人等政府酌情提供购买服务为主。鼓励、引导、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培育服务(产品)市场,引导老年人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费购买服务。
(三)老龄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1、公共服务建设
——继续加强老年文化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市本级新建一所占地20亩,集学习、活动、娱乐、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同时,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采取小额度、广覆盖的办法,扶持偏远镇乡、村(经济条件差)老年文化场所建设。各镇乡(街道)要建立一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老年活动中心,并不断完善和建立乡村老年活动场所。
——巩固和发展老年医院、老年康复中心、老年爱心护理和临终关怀等老年专业医疗机构。“十一五”期间,要不断完善和扩大市老年医院的规模,使其成为一家集老年病医疗、护理、康复、科研和临终关怀为一体的综合性先进医院。
——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按全市老年人口每年体育活动经费人均1元,并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城乡社区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使全市60%的社区配备有包括健身路径在内的多功能健身设施;新建老年门球场20片,气排球场15片,地掷球场2片,为老年人就地就近健身锻炼创造条件。
2、生活服务设施
——城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主要面向“五保三无”人员,需要照料的贫困、残疾高龄老人。80%以上的街道要建立起容纳30名以上的老人的住养机构和社区福利服务设施;继续推进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在农村逐步把敬老院发展为区域性的社会福利中心。
3、住房和生活环境
——认真贯彻《城市居住规划设施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施规范》,按照国民经济发展和老年人口增长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规划老人养老、文体活动、医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需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应有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公建配套设施。
——积极推行无障碍设施建设,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养老机构等,必须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设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率应达到100%。加强无障碍道路改造和无障碍交通工具的推广应用,到“十一五”末力争公交设施无障碍率达到60%以上。
(四)老年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服务与援助体系。在市司法局与市老龄办联合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指导开展农村家庭签订赡养协议书工作,凡有赡养纠纷的家庭都要签订。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老年法》和《浙江省实施(老年法)办法》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城市普法教育普及率不低于95%,农村不低于75%。
——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加强督查保证优待规定落到实处。
(五)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完善老年教育网络。市财政要加大对兰溪老年大学的投入,办学经费按省有关规定核拨。为适应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兰溪老年大学必须新建独立校舍。所有镇乡(街道)都建有一所老年电大教学点,城市社区和行政村建立教学点和班分别达到90%和50%,电大在读学员达到老年人总数的8%,每年办学经费6万元。
——活跃老年文化生活。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老年栏目、节目和专题。公共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健全服务公示制度,方便老年人了解、使用和监督。积极组织送文艺下乡活动,丰富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积极开展群众性老年文体活动。办好老年文化艺术周、老人节庆祝活动,老年体育运动会等,使经常参加文体活动的老年人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0%,定期开展老年人国民体质监测,监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努力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老年群体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和企业单位、民间组织、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创造条件,支持和引导基层老年人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原则规范协会建设,团结广大老年人积极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咨询服务、医疗卫生、科技开发应用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工作。支持老年人对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精神教育,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会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在农村,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大力开发和培育老年人才市场。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老年人的志愿,积极搭建老年人才服务平台,开拓老年人特别是老年专业技术人员和老专家参与社会发展的渠道。有关部门要定期举办各种形式老年人才交流活动,各种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把老年人才纳入服务范围。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建立市老年人才信息数据库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把老年人才的开发和利用纳入人才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为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使他们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知识和技能。
四、对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真正把老龄工作纳入工作日程。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研究和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推进老龄事业加快发展。各级老龄工委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要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工委成员单位的作用,按照成员单位所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责,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各级老龄工委要强化其办事机构,充分发挥其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参谋助手作用。
(二)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发展规模,建立发展老龄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用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老年文化教育等。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服务设施。从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老年福利设施建设。规定优惠政策,鼓励集体、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老年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捐助老年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形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元化投资格局,促进老龄事业更快发展。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老龄工委办事机构建设,使干部队伍和人员编制与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对老龄工作干部培训,要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培训规划,切实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基层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制定出台老年群众组织的管理办法,规范老年群众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基层民主自治、社会建设和老龄工作中的作用。
加快为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快培训为老服务业所需的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急需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充分利用现有培训机构,培训大批的管理和老年专业护理人员。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为老年人培训家庭服务人员。加强岗位职业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五)加强老龄问题科学研究。结合我市建设“平安兰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突出老龄科研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主题重点,加强人口老龄化形势和对策、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老年生活照料服务、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等项问题的研究,为党委和政府提供科学、全面、准确的老龄问题信息,供决策参考。加强老龄科研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多学科的专业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
(六)建立督查、评估机制和激励机制。各部门镇乡(街道)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市老龄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评估,在“十一五”期末进行全面评审。继续开展老龄工作先进县(市)和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建立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激励机制。